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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文章出处:盛达环保-15699996199 人气:发表时间:2023-07-24 15:39

(一) 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类)》(公示稿)。
这是生态环境部自2006年发布国家鼓励的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来,连续18年发布此类治理技术。
不同的是,生态环境部自2024年开始,除了发布先进的、鼓励的治理技术外,还发布了“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
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2024年的目录中,VOCs治理方面的限制类包括:
①VOCs(挥发性有机物)洗涤吸收净化技术。限制理由为:对非水溶性、无酸碱反应性的VOCs无净化效果。
②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设施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VOCs治理技术。限制理由为:无法保证治理效果连续稳定。
淘汰类包括: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具体情况看表:
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而淘汰的理由,居然包括:
“反应速率慢、产物不明,应用于VOCs治理时处理效率低,达不到治理要求”;
“分解产物不明、生成臭氧等二次污染物”。
既然如此,这些设施当初是怎么上市,并且列入推荐的治理设施呢?
突然想起了高中英语老师,讲一个语法的时候可以写一黑板理由;第二天说昨天讲错了,又写了一黑板理由推翻昨天的说法。
真是:分有分的道理,合有合的道理分分合合,就是这个道理。
推荐的时候有推荐的道理,淘汰的时候又有淘汰的道理。
真是“治理一句话,企业两行泪”。
当年极力推荐的治理技术,是如何一步一步就变成了人人喊打的落后技术,要亟待被淘汰呢?
(二)
这得从我们国家的VOCs治理说起。
相比较脱硫、除尘、脱硝,我国VOCs的治理起步较晚。
这和我们国家不同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有关。
原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探索》写的比较清楚,我们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90年代,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为:大力推行“一控双达标”;重点解决“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两控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
以上简称“33211”工程的污染防治。
这个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解决的是二氧化硫污染的问题:酸雨污染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到2012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转向了PM2.5和臭氧。
也是在这个时期,生态环境部开始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在该文当中,明确了: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处理技术。
2012年7月发布的《201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明确:
低温等离子体处理有机废气净化技术,以及家具行有机废气采用“水基吸收+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属于“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
《2013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同样将上述技术列为“先进污染防治技术”。
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而在2013年9月发布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鼓励的VOCs新型高效净化技术,包括低温等离子体、高效水基强化吸收等。
也是在这个时期,各地一窝蜂上马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光解等技术。
凡是安装了这些设施的企业,感觉都不一样了,立马高大上了很多。
(三)
这一时期,各地高度认可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光解等技术。
似乎安装了这些治理设施,都不需要详细检查,简直享受到“免检产品”的待遇。
那么,低温等离子、光氧化技术真的就是机理不明确、反应产物不明确吗?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十分清楚地给出了这些技术的机理及特点。
比如光催化技术:
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这里对光催化技术的机理描述得非常清楚,而且反应产物非常明确,为二氧化碳和水。
如此明确的产物,何来“反应速率慢、产物不明”?
不仅如此,生物技术和低温等离子技术“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日渐成熟,对于低浓度废气的治理具有成本低、使用方便等优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
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有了官方文件的肯定推荐鼓励,各地自然就大张旗鼓上马上述技术,遍及全国。
(四)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光解等技术逐渐成为了落后的、低效的治理技术。
各地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措施对上述技术进行淘汰,似乎一夜之间高效的治理技术就变成了落后技术。
这里边的原因很多,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对于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光解等治理设施的设计、生产、施工、运营根本就没有一个明确规范的指引。
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这个许可2014年废止了,行业的准入没有了,谁都可以做。
低温等离子、UV光氧化技术:从鼓励到淘汰 
之前讲过,中国的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在这个领域也是同样的现象。
从设计制造之初,等离子也好,光催化也罢,这些设施可能就是破铜烂铁,光有一个外壳,实际上没什么作用。
但是,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也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乱象似乎是必然的。
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领域,完全放开不一定就好,从总体管理成本来看,似乎放了之后要花费更大的精力去管理。
所以,是不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对有些行业进一步加强准入会好一些呢。
(五)
时至今日,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生物法等技术属于低效技术,估计争议不会很大。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逐步淘汰。
生态环境部还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方案,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强化低效治理设施的排查、整治、淘汰。
为了空气质量的改善,这些都是十分正确的。
只是我们不能一直在治理当中,今天鼓励这个技术,明天就变成了淘汰的治理技术。
这样会让企业无所适从,也没有信心,不清楚哪个技术是VOCs治理的终点。
总不能一句话:焚烧是最彻底的吧?
同时,对于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出台细致规范,强化监督管理。
如此一来,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对VOCs企业的执法监管,既改善了空气质量,又减少了对企业的打扰。